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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类别
题型
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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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35题
2分
70分
非选择题
简答题
3题
10分
30分
论述题
1题
20分
20分
案例分析题
2题
15分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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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总论
★考点1:广义民法的种类(单选)
(1)独立存在、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各种民事单行法及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
(4)国家认可的习惯;
(5)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涉及的民事部分。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单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
①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②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①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姓名、
名誉、肖像、名称等方面所享有的利益。
②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考点3:民法的渊源(单选)
(1)制定法: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⑤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⑦国际条约。
(2)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这些民事习惯如果与现行法律不抵触,且不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对调整民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经国家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具备民事法律的效力。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单选)
即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
间效力)、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论述)
(1) 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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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
指民事行为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7)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需承
担责任。
★考点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单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考点7: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单选、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
主体、内容、客体3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或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
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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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总论
★考点1:广义民法的种类(单选)
(1)独立存在、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各种民事单行法及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
(4)国家认可的习惯;
(5)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涉及的民事部分。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单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
①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②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
①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姓名、
名誉、肖像、名称等方面所享有的利益。
②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考点3:民法的渊源(单选)
(1)制定法: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⑤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⑦国际条约。
(2)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这些民事习惯如果与现行法律不抵触,且不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对调整民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经国家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具备民事法律的效力。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单选)
即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
间效力)、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论述)
(1) 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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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
指民事行为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6)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7)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需承
担责任。
★考点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单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考点7: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单选、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
主体、内容、客体3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或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考点8: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单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考点9: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单选)
概念
例子
事件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的出现与
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意外
事故,自然灾害等
行为
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
客观事实
签订合同、实施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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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财产权与人身权(单选、简答)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考点1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单选)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将其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所有权、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2)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3)形成权:主要有撤销权、迫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4)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特有先诉抗辩权。
考点12:原权利与救济权(单选)
按照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考点13: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单选、简答)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为自
己的权利提供保护。
(2)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
①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
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
必要的防卫行为。
B.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②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
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损的行为。
考点1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4)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5)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考点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单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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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和智力状况是判断行为能力的法律依据。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16:宣告失踪(单选)
(1)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持续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由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程序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考点17:宣告死亡的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
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考点18:监护人的撤销(单选)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
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
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考点19:法人权力机构(单选)
法人权力机构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
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如公司的股东会。
★考点20:营利法人(单选)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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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企业法人(如某家公司)等。
考点21:法人终止的原因(单选)
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因爆发战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
化等,使法人失去法人资格)。
考点2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单选)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23: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案例)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考点24:有限合伙(单选)
(1)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
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
★考点25:民事行为的概念(单选)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考点26: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单选)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报酬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
承揽等。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需向对方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考点27: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单选)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指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包括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考点2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单选、简答、案例)
(1)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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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9:撤销权的行使(案例)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该法定期间为1年,重大误解为90日,
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单选)
(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做之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的行为。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迫认的行为:指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考点31:代理的概念(单选)
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行为并自己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或者本人。
★考点32:代理的类型(单选)
(1)代理权发生的根据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授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2)代理人由谁选任
①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②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承担复代理的人叫做复代理人(再代理人)。
考点33:渣用代理权的禁止(单选)
(1)禁止自己代理;(2)禁止双方代理;(3)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考点34: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简答)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35:无权代理的情形(简答)
(1)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2)越权之无权代理。(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4) 表见代理。
★考点3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简答)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存在“外表授权”。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系无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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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善意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
★考点37: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直接有效,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
权,撤销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而使代理无效。
★考点38: 诉讼时效的概念(单选)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
进行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请求权。
★考点39:普通诉讼时效(单选)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1)《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3)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
(4)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
★考点40: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案例)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41: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单选)
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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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
★考点1:物的概念(单选)
民法上的物,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考点2:物的分类(单选)
分类依据
概念
动产和
不动产
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
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则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如
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主物和
从物
——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
效用的为主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
物是从物
原物和
孳息
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
原物指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动物的
产出物
(2)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可分物与
不可分物
能否分割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
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
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
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
可分物
特定物与
种类物
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如
一幅古画、一件古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
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和禁
止流通物
—-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有主物与无
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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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
有人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埋藏物与隐
藏物
存在方式的不同
埋藏物是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
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
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
隐藏物又称“隐蔽物”。指隐藏于不动产或动产之中、所有权不
明的物
考点3:我国物权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单选)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
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总称,是物权变动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考点4:物权的保护(论述)
(1)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内容:一是确认权属:二是确认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考点5:不动产登记(单选)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物权公示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
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
★考点6:所有权的概念(单选)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我国《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7:所有权的内容(单选)
(1)占有: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①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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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使用:指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的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
用以供生产、生活的需要。行使物的使用权能,本质上为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
(3)收益:指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
(4)处分:指依法对物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
最基本的权能。
(1)复合性;(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
★★考点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单选、简答)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考点10:相邻关系的特征(单选、案例)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2 个或2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考点11: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单选、案例)
(1)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②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
④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
(2)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即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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